保险资格证停考最新消息:保险法修改大幕开启
>>>>保险法修改大幕开启
正如中国保监会所认为的那样:“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关系不顺、管理粗放、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等问题突出,不适应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时代要求,不适应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是目前保险营销队伍发展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改革虽非一朝一夕之事,但是趋势一旦确立恐怕也是无法阻挡的!保险行业改革的序幕已经拉开,新国十条,健康险个税优惠、养老险个税递延等多项改革已经推出或即将推出。这些政策的变革相比保险营销员体制来讲,涉及的部门更多,人员更为广泛,工作更复杂,但还是来了!
在4月下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保险营销人员的资格核准或取消
从公布施行的13个条款看,此次保险法修正案重点主要集中在取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上。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修改前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修改后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修改前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修改后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修改后的条款去掉了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这一项,意味着证书已不是入行门槛。
修后的条款去掉了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这一项,意味着证书已不是入行门槛。
第一百七十四条
修改前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
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和第二款
第一款删除“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进一步佐证资格证书将不再存在,没有资格证书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吊销。保 险监管机构不颁发资格证书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法资格,因此第二款也就没有必要继续保留。
>>>>政策将产生双面效果
取消代理人资格,以后就不存在资格证书的问题,营销人员的录用和管理完全由保险公司自己决定,但也意味着一旦营销人员违法,保险公司需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目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庞大,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还在推进当中。为减少销售误导,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此次保险法修正案专门规定,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这需要保监会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也需要进一步明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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